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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伟清律师:,法学专业毕业,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,从事法律工作多年,现为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。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和婚姻与继承纠纷、公司纠纷,交通事故,劳动纠纷、经济合同纠纷、房地产与物业纠纷等民事案件
“人情利来未必交让,而利尽必至互推。”[14]这种趋利避害的描述显然是对人性所作的一种假设。在此理解之下,人的功利性时常被表达为“人情”。比如,在一宗买卖纠纷中有这样的判词:“议价之始,稍有低昂,得价之后,更生变态,亦人情之常也。”[15]明人苏茂相所辑的《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》也有类似的用法:在一宗入赘案中,判官说,“吴天因乏嗣而赘婿,周常因乘产而送终,在结构编排上,首先确认地方自治是地方制度的基本原则,其作用多是为了和宪法总纲或基本原则部分的确认条款相呼应,或者进一步加强基本原则部分相应条款对地方制度的影响力。当然,这样的确认只具有统领地方制度的效力,并不涉及成文宪法其他章节,因此,其效力显然不如宪法总纲或基本原则部分的确认那样广泛。其次(第三部分,如果将此内容独立看待的话),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、又不履行的,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,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”。“实施强制搬迁前,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,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、周转用房”。 有学者将此条解读为“强制搬迁前应先予补偿”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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